南通捷力达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捷力达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44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南通捷力达建设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1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144号
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小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南通捷力达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海军。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如东县掘港镇丁杨村15组、丁杨村部西侧及北侧、南北水泥路东侧的面积为6579.8平方米的土地建设房屋及围墙等设施,建筑占地面积750.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579.8平方米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750.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罚款19739.4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1、2项由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