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荣存连、你与张金亮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春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李泽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存连,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南通市港闸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你与张金亮,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祥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存连、原审被告你与张金亮、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计588.5元,由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杜太光
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盛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