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春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颖,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存元,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南通市港闸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你与张金亮,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存元,原审被告张金亮、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荣存元达成一致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上诉人南通龙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松平
审判员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