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制冷设备行与***,范海涛,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36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制冷设备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市场。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XX镇XX村****。
被告: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江风华。
被告: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尹向东。
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启东市/div>
被告:***,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启东市/div>
被告:周永飞,男,汉族,住,住江苏省启东市/div>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制冷设备行与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通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永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制冷设备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制冷设备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制冷设备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后计10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丹
打印及校对:贾凡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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