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78号
申请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风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晖,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第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董事长。
原告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00000元人民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冬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栋梁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