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与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3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东路友谊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风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红新,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静,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了(2021)沪0115民初103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红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该案以判决方式结案并生效,故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红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0,735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员  周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