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333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风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被告:李古云,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诉被告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古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