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江风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欠付工程款653694.74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6元,由***负担2687元(已交纳),由南通铭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4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执197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皓玮
书 记 员  崔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