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4918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70796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梅府村。
法定代表人:李全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君,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02253353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通掘公路9号中外汽车修配厂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向飞,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7日原告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汤战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