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2762号之一
原告:苏州白鲨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6R20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码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闵炳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湘锋,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02253353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通掘公路9号中外汽车修配厂2楼。
法定代表人:杨忠贤,执行董事。
被告:杨忠贤,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原告苏州白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杨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白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4元,减半收取计3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