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4918号
申请人: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70796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梅府村。
法定代表人:李全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02253353T),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通掘公路9号中外汽车修配厂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
申请人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元),并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名下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双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战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