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6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4层G区2052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通掘公路9号中外汽车修配厂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6元,减半收取5033元,由上诉人**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