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和、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6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4层G区2052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通掘公路9号中外汽车修配厂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6元,减半收取5033元,由上诉人**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