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

临安固达新型墙体材料厂、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2601号之一 原告:临安固达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000580。 投资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老通掘公路9号中外汽车修配厂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30225335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固体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固体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固体新型墙体材料厂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欧航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固体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4元,两项合计1101元,由原告临安固体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