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富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559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富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锦绣路路东第三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5621317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819426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恭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富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富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富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