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

4379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12民初4379号之一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56675701B,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新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7957483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2楼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