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2民初6818号之一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56675701B,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江明路与海新路交叉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4553861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坨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0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