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612执异6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56675701B,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第三人: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75412663K,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期间,第三人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承担责任的,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南通荣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6248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372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