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91民初24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华润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一并处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11985.5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暂定6468元(自2021年5月3日起以41198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3日,被告因******建筑门窗及幕墙生产项目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及2021年8月16日签订的合同,货款支付办法月结80%,余款混凝土供应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原告于2021年5月3日开始向被告供货,截止8月24日累计供货529761元,被告工作人员***于9月2日签字确认。但8月26日至9月22日货款的对账单,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对账签字。后原告得知被告于2021年9月26日与其他供货商形成购销关系。2021年10月24日,原告就被告单方面违约发函给被告,被告收函后支付42万货款,余款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华润公司辩称:1、被告从未拖欠货款,原告未曾多次催款,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两次不供货,此后是否解约需双方协商,但原告不接触、不协商,责任在原告;3、原告将被告列入不保供名单,为避免损失发生,被告采取另找货源的补救措施。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润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赔偿被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51180元;2、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4日15:19,被告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原告于第二天泵送供应C15砼约45立方,浇筑3#综合楼室外硬化和1#厂房6-8轴基础垫层,但原告无故不送,被告再次催促,原告仍没有消息,造成当晚大雨带来模板漂移和土方坍塌,修复直接经济损失51180元。另外误工期间的间接损失视发包方的索赔而保留追偿的权利。 原告**公司针对被告华润公司的反诉辩称: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2021年8月25日结算表、2021年9月25日结算表、送货单、函、关于调整2021年第9期《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如东县部分材料价格的通知。被告华润公司提交了合同附件、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自制结算表、2021年8月与9月如东县混凝土信息价、图片、结算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6日,华润公司(需方、甲方)与**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C15、C20等规格强度的商品混凝土,按发货当月《如东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混凝土信息价下20%结算。以上单价包括货物、装卸、运输、税金等,乙方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暂定数量:具体按双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和对账单按实计量。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甲方工程工地。供货时间:甲方根据施工计划通知乙方。乙方在供货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甲方有权另找混凝土搅拌站供货。乙方接到通知,必须保证按甲方时间供货。如乙方原因延误、中断、停止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不得以天气、道路、交警、原材料等借口延迟或停止供货)。乙方随砼车提交的发货单应准确填写车号、混凝土标号、数量、使用部位、签发和到达时间,送货到现场后报甲方检验,在发货单签证后作方量结算依据。甲方将不定期、随时抽查混凝土实际方量。若发现有亏方情况,则该批次所有方量均折减计算。现场抽测过地磅称重,以地磅称重重量除以约定容重为实际方量。经双方友好协商,混凝土容重按乙方配合比单执行,允许有正负1.5%的合理误差。结算核对:乙方应根据签字有效的送货单(和对账单)结合同期信息价的下浮率约定计算货款。计算货款的对账单应列明供货名称、规格、单价、累计数量、金额、已收货款、应收金额等,送甲方指定人员核对后报项目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甲方公章、合同章或财务专用章生效(具体结算,对账流程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见附件一至四)。货款支付办法:月结80%,余款混凝土供应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甲方逾期付款,按逾期款额万分之一(0.01%/天)支付违约金。收款发票:乙方申请货款时须提交等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根据结算单和发票审核付款。如乙方提交发票有误或清单不全等情况,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收到退回发票十天内必须重新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逾期不提供或发票有违税法等情况的,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货款结算单以供需双方核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为准,单方出具对账单、欠款单以及货款、欠款转为借款等凭证时,需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生效,如只有甲方人员签字或加盖项目部章的一律无效。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约支付货款,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乙方可暂停供货,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协商付款的,乙方必须恢复供货。若乙方送货数量抽检缺少大于5%的(磅负差在于5%),或乙方人员有意虚报混凝土方量或引诱、贿赂甲方收验人员等行为的,乙方需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其它事项:乙方负责供应如***厂房项目临建用房、临建道路及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合同后附材料对账单、供应商请款单、付款申请单、发票确认单。 2021年5月3日起,**公司根据华润公司的通知向案涉项目供应混凝土,截至2021年8月25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混凝土供货金额为529761元。2021年8月25日结算表中***在收货方处签字确认。 2021年8月26日,**公司向3#综合楼基础构造柱部位自卸供应C25细石计3.5立方米。 2021年8月29日,**公司向1#厂房基础垫层部位泵送供应C15计22立方米。华润公司在第1车次发货单中注明超时。 2021年8月29日,**公司向1#厂房桩芯部位泵送供应C40微膨22立方米。 2021年8月29日,**公司向1#厂房桩芯部位自卸供应C40微膨4立方米。 2021年8月31日,**公司向9#****女儿墙部位泵送供应C30计37立方米。 2021年9月6日,**公司向3#综合楼室外硬化、1#厂房6-8轴基础垫层部位泵送供应C15计24立方米。 2021年9月11日,**公司向1#厂房基础框架梁、承台部位泵送供应C30,共计运送19车次,发货单累计方量227立方米,其中第1车次发货单本车方量10立方米,第8车次发货单本车方量11立方米,第19车次发货单本车方量11立方米。华润公司在第1车次发货单上手写注明38.1,16.13,21.97,一车少1500kg;在第8车次发货单上注明39.77,空14.57;在第19车次发货单上注明实40.75,空15.31。 2021年9月12日,**公司向1#厂房6-10轴基础垫层部位泵送供应C15计46立方米。华润公司在第3车次发货单中注明超时。 2021年9月19日,**公司向1#厂房桩芯部位自卸供应C40微膨3立方米。华润公司注明超时。 2021年9月22日,**公司向3#综合楼1-9轴一层框架柱二层楼面部位泵送供应C30,共计运送24车次,发货单累计方量186.5立方米,其中第13车次发货单本车方量7立方米。华润公司在第13车次发货单上注明31.1,空15。 另查明,2021年9月4日,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在砼供应群中发送供应需求,明确浇筑部位3#综合楼室外硬化;1#厂房6-8轴基础垫层,砼强度方量C15砼约45立方,大泵泵送,供应时间9月5日早。次日,华润公司询问“浇点混凝土一直在等待中,怎么没有消息?”**公司未供应该批混凝土。 2021年9月19日,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供应需求,明确浇筑部位1#厂房6-10轴桩芯填筑,砼强度方量C40微膨砼3立方,供应时间9月25日。**公司未供应该批混凝土。 2021年9月25日,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发送供应需求,明确浇筑部位3#综合楼10-14轴一层框架柱梁和二层楼面,砼强度方量C30砼约140立方,47m泵送,供应时间9月26日早5点半。**公司未供应该批混凝土。 2021年10月18日,华润公司向**公司发函,载明“我***项目部于2021年9月4日将浇筑计划报于贵司调度室,因贵司调度室未能安排浇筑,又未能及时通知我***项目部,导致我***项目工地因2021年9月5日晚的大雨,造成大面积模板漂移和土方坍塌,而后我司项目部耗费大量人工和实践返工,于2021年9月12日才得以浇筑,造成我***项目部巨大损失,拖延了**项目的施工工期。我***项目部于2021年9月25日报于贵司调度室的浇筑计划又未能安排浇筑。按照合同约定,现请贵司尽快与我***项目部协商关于赔偿我***项目损失和解除合同事宜。” 2021年10月28日,**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向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4日的回函。该回函中载明,“一、从8月26日至9月22日供货价值302224.5元的对账单贵司拒绝对账签字。二、合同约定月结80%,贵司从5月至9月未予以付款,严重违约在先,虽经我司多次催款,但均未能履约。直至2021年九月中旬由于水泥厂限电影响导致水泥价格暴涨并且水泥市场供应严重不足,我司水泥供应厂只给我司发货正常供应量约25%左右的水泥,属不可抗力因素。我司采用优先保供正常按合同付款的项目(贵司项目不在保供名单中),对9月26日贵司的需砼量采取缓供一天,但贵司不予认可,坚持采用了其他厂家砼。就此情况我司后期多次派人与贵司协商争取能够继续合作,但贵司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继续使用其他家混凝土,我司暂停供货责任不在我方。三、损失事实和数据不予认可,并非我司原因造成,系贵司自身原因形成,损失由贵司自行承担。贵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在先,解除权在我司。贵司与其他混凝土供应商形成事实上的购销合同关系,系以实际行动先行解除合同。请贵司在接到本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与我司进行协商。” 2021年10月29日,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华润公司定位,告知**公司回函已收到,请**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派人到华润公司协商此次事件处理办法。 2021年11月1日,华润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微信通知**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派人到如***厂房项目部来协商此次事件处理办法。 再查明,**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开具了含税金额4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8月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如东地区C15含税价格570元/立方米、C25含税价格590元/立方米、C30含税价格600元/立方米、C40含税价格635元/立方米。细石+15元/立方米。双方确认的截至2021年8月25日结算表中C15泵送单价466元/立方米,C40微膨泵送单价543元/立方米。 2021年9月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如东地区C15含税价格605元/立方米、C30含税价格635元/立方米、C40含税价格670元/立方米。 2021年9月23日,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第9期《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如东县部分材料价格的通知,其中C30含税价格685元/立方米、C40含税价格730元/立方米。本次调整从2021年9月16日起执行。 庭审中,双方确认混凝土容重为2.35吨/立方米,2021年8月26日C25细石自卸单价487元/立方米、2021年8月29日C15泵送单价466元/立方米、2021年8月31日C30泵送单价490元/立方米。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自**公司停止供货及华润公司向其他公司采购而终止履行。华润公司陈述因**公司未按时供应2021年9月5日所需混凝土,导致土方坍塌和模板漂移,由实际施工人***安排挖机清理、基坑抽水、制作模板,由此产生损失51180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华润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已经向华润公司供应混凝土,华润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2021年5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的供货,双方经对账确认货款529761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的供货数量,双方对除2021年9月11日和2021年9月22日的供货数量有争议外,其余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2021年9月11日和2021年9月22日的供货数量如何确定;2、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混凝土供应单价如何确定;3、华润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如存在逾期支付,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4、华润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1、2021年9月11日和2021年9月22日的供货数量如何确定。2021年9月11日,华润公司对该批次第1车次混凝土实际方量进行称重抽检,根据**公司持有的发货单第二联结算联记载的相关数据,该车次实际供货数量为21.97吨。**公司虽予以否认,但该数据系送货当时称重记载,如**公司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故本院对发货单手写注明的数据予以确认。结合双方认可的混凝土容重2.35吨/立方米,则第1车次实际供货9.35立方米。该方量与发货单记载方量10立方米存在6.5%的误差,超过了双方容许的正负1.5%的合理误差,故应以实际方量计算货款。**公司该批次累计记载供货227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如发现有亏方,则该批次所有方量均折减计算,故本院认定该批次实际供货方量为212.25(227×93.5%)立方米。同理,2021年9月22日,第13车次实际供货6.85立方米,与发货单记载方量7立方米存在2.14%的误差,该批次累计记载供货186.5立方米,则本院认定该批次实际供货方量为182.51(186.5×97.86%)立方米。 关于争议焦点2、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混凝土供应单价如何确定。按照2021年8月C15含税单价下浮20%得456元/立方米,结合双方认可的2021年8月C15泵送单价466元/立方米,可得泵送+10元/立方米。同理,微膨+25元/立方米。结合8月信息价C40含税价格635元/立方米,则8月29日C40微膨泵送为543元/立方米(635×80%+10+25),8月30日C40微膨自卸为533元/立方米。结合9月信息价C15含税价格605元/立方米,则9月6日与9月12日C15泵送为494元/立方米(605×80%+10)。结合9月信息价C30含税价格635元/立方米,则9月11日C30泵送为518元/立方米(635×80%+10)。结合9月调整后的信息价C40含税价格730元/立方米,则9月19日C40微膨自卸为609元/立方米(730×80%+25)。结合9月调整后的信息价C30含税价格685元/立方米,则9月22日C30泵送为558元/立方米(685×80%+10)。 综合争议焦点1和2的分析,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22日的供货金额为292357.58元。**公司累计向华润公司供货822118.58元(529761+292357.58),华润公司已付420000元,还应支付货款402118.58元,同时**公司应开具相应的发票。对于**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华润公司是否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如存在逾期支付,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了结算核对请款流程,华润公司根据结算单和发票审核付款,如**公司逾期不提供发票,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具相应发票系华润公司付款的前提。结合双方2021年9月对账确认的截至2021年8月25日的结算金额529761元,2021年9月28日**公司开具420000元(约529761的80%)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华润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何时将发票交给华润公司,故本院难以判断华润公司在2021年11月1日支付该420000元是否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此后,因双方对于供货方量及供货单价产生争议,且**公司并未按照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华润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行为,对**公司要求华润公司自2021年5月3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4、华润公司主张的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即便合同约定如华润不能按约支付货款,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公司方可暂停供货,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针对货款支付进行过协商,故**公司针对华润公司2021年9月4日在微信群中发送的供应需求未予供货,实属不当。关于华润公司主张的损失,因无法确认**公司未及时供货与损失的关联性,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华润公司承受了该损失,故本院对华润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2118.58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3788元,保全费25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合计6848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6元,由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6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