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豪景花园4栋1**102室。
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东路789号恒大御峰小区5号楼底商物业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被执行人:青岛晨风建筑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4-2号202。
被执行人: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被执行人:河南主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B-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晨风建筑机具有限公司、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主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晨风建筑机具有限公司、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主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2150元,未执结标的2021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