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7563号
原告: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52号院3号楼2单元2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玲,职务: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思,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3号院中段。
法定代表人:靳树茂。
原告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表示不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安特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