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3694-1号
原告: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叶宝路闫庄村汇通源驾校向北50米独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50RU62A。
法定代表人:赵聪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武,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汝鑫,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39718M。
法定代表人:靳树茂。
原告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平顶山鑫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赵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