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23民初598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马楼乡元盘村查山组14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208182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宝丰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39718M。
法定代表人:靳树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河南路74号院3号楼4单元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6511260072。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岭诉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诉讼费149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