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执152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27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靳树茂,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39718M。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依法作出的(2021)豫0727执民初1780号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狄原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