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1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3971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父城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文化中心(县演艺中心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531512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父城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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