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21民初2699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更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3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4923971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父城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文化中心(县演艺中心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5531512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昌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父城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建彬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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