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财保43号
申请人: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3759762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91号北濠大厦0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23804XD,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形。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11层1104-1107单元)。
负责人:丁建峰。
原告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佳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琰
书 记 员 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