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826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民初3826号

原告: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91号北濠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易,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家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中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顾晓群,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优家尤嘉家居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9元(己减半),由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雪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