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易多也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59408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16号世贸中心A座1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易多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7EJQMH6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花苑38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3759762F,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北路188号盈泰汇1幢909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易多也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科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上诉人常州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