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1民初2087号
原告:连云港恒万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曲阳乡政府驻地徐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云港恒万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恒万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