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02执10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6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65000元,若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延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330.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28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2019年3月26日5月30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人民路支行营业部账户(11×××**)存款余额1214.73元,因该账户为长期不动户,拒绝交易,故暂无法处置;江苏银行南通静海支行账户(50×××**)存款余额289580.83元,其余银行反馈无账户信息或余额不足千元。 3、2019年4月2日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江苏银行南通静海支行账户(50×××**)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实际控制金额289580.83元。 4、2019年8月2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江苏银行南通静海支行账户(50×××**)存款余额289580.83元,该扣划款中6925元于2019年8月26日转为执行费,余款282655.83元作为执行款于2019年8月28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5、2019年4月2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南通市××服饰商厦××室。经查,因该不动产无产权记载,且未见合同备案信息,故暂无法处置,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采取预查封措施。 6、执行过程中,本院就本案的执行约谈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方案。 7、2019年8月22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2019年8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季银霞,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289580.83元(含部分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330.25元、执行费6925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坐落于南通市××服饰商厦××室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无产权记载,且未见合同备案信息,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处置。另外,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后,再次进行财产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礼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陈 程
书记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