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雁归里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06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浙江越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越达巷79号2幢315室。
被执行人:上海雁归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666弄58_59号(时兴园区)。
本院在执行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越甲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雁归里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已由被执行人浙江越甲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22)沪0112民初116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并申请解除案件审理期间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越甲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行杭州XX中心支行账号XXXXXXXXXXXX********账户存款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