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82民初47号
原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939876983,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1490710Q,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驰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兵,被告万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达、张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工程(即合同3.1.2条C部分)工程款1284925元;2.确认案涉《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风情街采光穹顶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及附属的机电设备(即合同3.1.2条A、B部分)的部分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51733.58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9年8月,原、被告签订《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虽系一份合同,但约定了两个工程:1.风情街采光穹顶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及附属的机电设备;2.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工程。关于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工程,包干总价210万元,该部分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经自检及监理验收合格,原告多次要求组织验收,被告至今拖延验收、付款。根据合同第6.5.2条、第七条、12.1.3条约定,应视为工程已竣工,至今被告仅付款815075元,尚欠原告1284925元未予支付。二、关于合同约定风情街采光穹顶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及附属的机电设备,1.风情街采光穹顶连接不同的建筑物,超出建筑主体范围,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原告作开工准备工作时,多次催促被告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被告拒不提供,回函称已办理了建筑主体的施工许可证,本工程“原则上钢结构施工工程无需单独办理,但考虑到工程体量及施工安全问题,建议贵司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咨询、办理”,原告至行政部门咨询,发现被告未办理各个单体楼之间的围合部分的采光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本工程无法办理正式的采光顶施工许可证,该采光顶工程未经规划部门的审批,无规划许可证,也无法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违反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章建筑,被告隐瞒情况,向原告发包,该部分合同约定应属无效。2.风情街采光穹顶所涉的工程未达到开工条件:(1)被告违反合同10.1条约定,直至2020年5月18日才支付71.8万元备料款;(2)被告违反合同4.11条明确约定的开工条件,至今未将合格的施工界面、加固基础、预埋基础交验原告,且原告现场测量发现柱墩和施工蓝图误差15厘米,无法进行钢板预埋,被告拒绝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硬化道路、土建预埋基础加固,双方签字确认,被告均置之不理,已实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被告在施工前图纸会审会议中,对采光顶中部分施工图纸进行变更,将招投标、合同签订时的施工图纸中主次梁结构穹顶变更为网架结构穹顶,但被告仅要求施工,拒绝书面通知变更,拒绝办理签证,拒绝确认价款的变更。被告上述的违约行为,导致采光顶工程无法继续履行。3.因被告原因导致采光顶部分的合同约定无效,且被告的违约行为也导致该部分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支付,原告的损失为(1)已安装预埋件和已到场拼装成品梁柱价款2053734.47元;(2)为工程定制的成品构件价款97999.11元;(3)为履行本合同,原告向南通丹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制购买方管,合同价款575768.42元,原告已支付定金20万元,现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损失20万元,以上合计损失2351733.58元。三、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四、被告对工程施工中所有报审资料、付款申请资料、变更联系单、签证联系单、会议纪要均无专人签收,无正式盖章的回复,对原告发函提出的问题左右回避,仅一味要求施工,故意对施工过程中的文件不签字不确认,拖延付款,不提供施工条件,以实现不付款不签字不承担义务,让原告完成工程后再向原告索赔的恶劣目的,严重违反了合同诚信原则。
被告万嘉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了《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加盖印章、签字生效,且合同第3.13条款特别备注“双方达成共识,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原告对被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范围、界面无异议”。合同第3.1.2条已对本合同固定总价及A、B、C部分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A部分(风情街采光顶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工程,不含侧立面)、B部分(风情街采光顶机电设备)、C部分(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工程)均属于同一合同主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告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被告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合同定金,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收款发票,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工程专业承包合同,该合同并未违反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的认定条件,合同有效,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的部分合同无效以及因部分合同无效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诉称的“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已经全部完工不是事实,目前仍有1个连廊工程未施工,且原告并未提交完工验收合格的证据,截止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合计1533075元,原告陈述的已付款金额有误,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支付第一笔、第二笔款项,第三笔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完工验收合格,现原告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第三次付款条件,故被告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三、原告诉称被告无法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无法提供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属于违章建筑等均与事实不符。四、原告诉称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的退还条件是通过验收后10日内无息退还,但工程并未完工验收合格,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存在严重违约情形,故履行保证金不具备退还的条件。五、风情街采光顶所涉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5月18日向原告支付了A1部分第一笔材料备料款71.8万元,且原告已于2020年5月19日对该施工区域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开工令进行了签领、确认,并承诺将按双方书面确认的施工计划实施。风情街采光顶穹顶作为连接各楼栋建筑物附属工程,经咨询盐城市大丰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于与之相关的主体建筑单体工程均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且经规划主管部门签章审批的规划总平图中,已注明“商业步行街顶盖下方楼面和地面面积不计容、不计入总建筑面积”,故该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已纳入单体建筑规划、施工许可中办理,原告只需于合同签订后至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即可,被告已在回函中明确告知原告。六、被告早在原告的钢结构材料进场前就与第三方签订了钢板租赁合同,并将钢板在现场铺好便于原告进场,且原告的钢结构连廊施工在同一现场,截止2021年1月底,原告穹顶钢结构工程到达现场的钢材数量不足200吨,合同约定“将钢结构主构件运达现场(数量不少于400T)并开始正常施工”,发包方安排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并未尽职履行合同内义务,并不具备付款条件。七、截止目前为止,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形式向被告提交资料原件提请验收,原告诉称其多次要求组织验收、被告至今拖延验收、被告不提供施工条件不是事实。八、原告已经施工的13个钢结构连廊至今未投入使用,双方间并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目前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也影响了该段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房屋交付,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综上,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施工区域因计价需要分为A1、A2、B、C几部分,实为同一个合同主体,合同总工期共为168天。2.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被告将另案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及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8月28日,被告万嘉公司(甲方)将万佳城市广场风情街区采光顶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及相关机电设备、钢结构连廊及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苏驰公司(乙方)施工,并签订《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二、工程地点、工程内容2.1工程地点:盐城市大丰区春柳路6号项目现场。2.2工程内容:图纸所示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风情街采光穹顶中钢结构及其相连的玻璃幕墙、铝板幕墙(含保温)工程;机电设备;钢结构连廊及幕墙等工程,包含招标图纸范围内钢结构的防腐防锈防火工程施工、采光顶的防水防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防腐防锈防火工程施工、采光顶的防水防渗、幕墙制作安装工程、建筑交界面密封胶的施工、预埋件及抗震构件埋设、防雷接地等工作,具体详见图纸。包含调试、检测、验收、材料设备检测、吊挂试验、调试试验、工程系统检测、工程验收(报检)、配合其他专业的联动调试验收等,采光顶单位负责本次招标工程各项的所有检验试验费;所施工的采光顶工程必须满足消防联动调试验收要求、无动力开启天窗(手动开启)验收要求及质检、防雷、竣工验收要求;负责采光顶竣工保洁工作。包含且不限于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材料加工制作、安装、运输、检测、验收及维修服务等全部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和合同附件三报价清单。施工范围以合同附件二施工范围界面说明为准。三、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3.1本工程承包范围以“风情街采光穹顶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工程(不含侧立面)为固定综合单价和其他工程为固定总价”两种方式承包(具体见下方约定),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某、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维修等全部费用,执行固定总价的除甲方发出设计变更外约定的价格不做调整,执行固定综合单价的,按实计算。计算工程量方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界面及面积计算方法。3.1.1若无设计变更,固定包干总价在结算时不再调整;若有设计变更,可根据相应的固定综合单位调整总价。3.1.2本合同固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伍万壹仟叁佰壹拾玖元捌角捌分(小写:¥21451319.88),为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A、风情街采光穹顶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工程(不含侧立面)总建筑面积约9032.26㎡,双方同意按照风情街采光顶可视的顶面玻璃幕墙投影面积以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1938.00元/㎡结算,上述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含钢结构、玻璃幕墙等所有的主辅材在内,上述图纸中的施工范围和工作界面暂定总价¥17504519.88元,最终按实结算;B、风情街采光面顶机电设备,包括屋顶滑移天窗设备、圆形采光顶电动窗及设备、通道幕墙电动窗设备,按照图纸约定的技术参数、数量一口价包干,固定包干总价为:¥1846800.00元;C、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工程,按照图纸约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技术参数要求,图纸一口价包干,固定包干总价为:¥2100000.00元。(以上报价明细详见附件三报价清单)……四、工程期限4.1开竣工日期: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9月15日(具体以甲方开出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20年2月18日。总工期168日历天。乙方必须严格按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在约定工期内竣工。【4.11开工日期起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甲方向乙方移交正式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施工蓝图之日起;2.土建预埋基础或加固基础或施工界面以及交验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合格交验给乙方,经甲方乙方交验确认签字之日起;3.甲方签发开工令之日起】……九、履约保证金及返还节点合同签订前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贰拾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注:不接受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返还:履约保证金在通过验收后10日内无息退还。十、付款方式关于本合同工程款付款节点的约定:10.1:A1、风情街采光顶中钢结构工程,涉及钢材619.86T(此量仅作为工程节点款支付依据),暂定造价718万元。付款节点如下:①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钢材备料款,付款金额为暂定总价718万元×10%=71.8万元。②乙方将上述主要构件运达现场(数量不少于400T),开始正常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的30%,即718万元×30%=215.4万元。③钢结构梁柱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的30%,即718万元×30%=215.4万元。④项目完工后支付暂定总价的10%。10.1:A2、风情街采光顶中顶面幕墙工程,涉及玻璃幕墙约9032㎡,涉及钢龙骨约150T,暂定总价:1032.1万元。因本工程为穿插钢结构施工,所以付款节点安排如下:①玻璃幕墙安装完毕,甲方支付到本暂定总价的80%。本工程暂定总造价1032.1万元(此量仅作为工程节点款支付依据),其中800万元作为工程施工结束预付进度款,可依据玻璃幕墙施工进度分四次支付,每次200万元(分为玻璃幕墙施工完成面积达到总玻璃幕墙面积的25%、50%、75%、100%四个节点支付)。10.2:B、风情街采光顶中的设备工程,包干总价184.68万元。①钢结构完成可安装轨道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部分工程总价的30%。②机电设备进场并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部分工程总价的50%。10.3:C、钢结构连廊及幕墙工程,包干总价210万元。①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钢材备料款,付款金额为暂定总价210万元×10%=21万元。②乙方将上述主要构件运达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的30%,即63万元。③钢连廊(含连廊幕墙)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暂定总价的80%。10.4、当上述四部分工程均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到上述暂定总价的80%。10.5、关于上述工程所涉及到的前期施工图纸及消防报审由建设方负责,保证合规合法不影响竣工验收;施工方根据报审通过的图纸、合同、各项资质证书等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方配合;当住建部门必须需要总包出面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甲方需支付总包配合费并配合乙方办理总分包相关手续;施工方对本工程的钢构、顶面幕墙和机电设备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现场管理负责,施工结束提交施工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报审资料,建设方配合;竣工验收经建设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9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计结算总价的97%。10.6、3%质保金两年到期后予以一次性无息支付。10.7、本工程钢结构工程工期68天,采光顶顶面幕墙和设备工程工期100天,共计168天合同总工期。10.8、水电费单独挂表计量,费用按供电供水部门收费标准由甲方代付,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10.9、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扣减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按时维修而乙方拒绝或拖延维修的情况甲方委托其人员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如有此项费用发生)无息支付1%,满24个月扣减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按时维修而乙方拒绝或拖延维修的情况甲方委托其人员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如有此项费用发生)无息付清。注:甲方付清工程款,但并不解除乙方的保修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9月12日,被告万嘉公司向原告苏驰公司发出《万佳城市广场项目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工程开工令》,载明:“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WJZY-GJG-MQ-2019-0819-01’的《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准备情况,贵司合同范围内‘C部分钢结构连廊及钢结构连廊幕墙部分施工’已具备开工条件。现签发工程开工令,请贵司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从速开工且连续均衡地安排施工,并提出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请贵司安排相关负责人到我司工程部领取施工蓝图并做好相关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本合同确定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后原告苏驰公司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钢结构连廊现已施工完毕13个,原告苏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自制《钢结构连廊工程报验申请审表》,其称已完成钢结构连廊,并进行了自检,质量合格。2020年9月30日案涉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盐城市万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在该份《钢结构连廊工程报验申请审表》加盖公章,注明:所报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完整,且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现场检测、检查合格。2020年10月,原告苏驰公司向被告万嘉公司发出《工程用款请款前节点确认审批表》,载明:“根据《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合同条款,第10.3C、③条,已具备付款条件,故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捌拾肆万元”。监理单位万方公司的现场监理工程师王锐在该份审批表上注明“万嘉城市广场钢连廊已完成”,并加盖公章。审理中,原告苏驰公司自认关于案涉工程的钢结构连廊共计14个,已施工完毕13个,尚有1个未施工,对于未施工的1个钢结构连廊双方均认可其价款为85960.05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万嘉公司向原告苏驰公司发出“万佳城市广场项目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程开工令”一份,载明:“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编号为‘WJZY-GJG-MQ-2019-0819-01’的《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准备情况,贵司合同范围内‘A1、风情街采光顶中钢结构工程;A2、风情街采光顶中顶面幕墙工程;B、风情街采光顶中的设备工程’均已具备开工条件。现签发工程开工令,请贵司按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从速且连续均衡地安排材料排产、进场施工。请贵司安排相关负责人到我司工程部领取施工蓝图并做好相关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工作,本合同确定实际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19日”。2020年9月25日,被告万嘉公司向原告苏驰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一份,载明:“钢结构穹顶于2019年年底完成屋面预埋工作,我司于2020年5月19日签发穹顶部分开工令,原计划从A区,新营销中心处依次往里推进,根据贵司2020年5月16日报送的计划,该区域应从2020年6月20日开始进场安装,但现场实际进场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较原计划进场时间延后56天,且进场后迟迟不安排班组进项吊装作业。2020年9月16日,贵司单方面将现场穹顶施工班组全部撤场,目前仅留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连廊防火涂料施工;2020年9月15日,中庭部位基础加固工作需贵司配合钢柱预埋,贵司拒不配合,主观性的延误工期,导致穹顶吊装施工再度滞后,同时影响到第三方加固单位的收尾进度”。苏驰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函。2020年10月15日,原告苏驰公司向被告万嘉公司发出《关于江苏万嘉工作联系函中采光顶施工问题的回函》一份,载明:“1.我司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一直依约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合同于2019年9月签订,合同约定签订后贵司即支付采光顶钢材备料款71.8万元,贵司一直拖延直至2020年5月18日支付。款到后我司立即采购材料,委托工厂为该工程定制钢构件,并考察现场施工条件,与贵司协同召开开工启动会议。我司依照合同履行时,因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采光顶下方施工吊装运输道路硬化、采光顶主梁的承重柱柱墩基础未浇筑,导致我司无法吊装钢梁钢柱,无合格施工平台。我司之前已向贵司发出《万佳城市广场项目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程延期申请》、《万佳城市广场项目钢结构及幕墙工程(除钢连廊外)关于落实开工条件申请报告》等工作联系单,向贵司阐明情况,并与贵司工作人员现场接洽,多次要求贵司完成前期工作,依照合同约定向我司移交合格的施工条件,以便我司进行施工。2.贵司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将合格的施工界面、加固基础、预埋基础交验我司,导致我司无法开展施工。①贵司的4#采光顶柱墩基础未浇筑,未向我司正式组织书面交验,导致4#采光顶所有钢梁钢柱等主钢结构构件8.16日运达现场进行拼接大梁后,至今无法吊装;②贵司至今仍未将1#、2#、3#、5#采光顶下方吊装运输道路硬化完成,导致我司虽已将所有钢梁钢柱等钢构件在工厂加工完成,却仍无法送工地现场吊装。③贵司至今仍未将4#采光顶下方的两个主承重柱基础合格完成基础加固和预埋工作。2020年9月15日,因贵司称该基础加固、预埋开槽完成,我司派员现场测量发现两个柱墩和施工蓝图误差15cm,无法进行钢板预埋,且现场贵司工作人员拒绝对该基础进行组织交验签字确认移交。④合同第4.11条明确约定开工日期起计必须满足:‘土建预埋基础或加固基础或施工界面以及交验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合格交验给乙方,经甲方乙方交验确认签字之日起’。贵司至今未合格完成主承重基础加固、道路硬化等工作,对主承重柱墩和蓝图误差贵司不组织验收和确认误差解决方案,我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多次要求贵司对施工界面、主承重基础等签字确认,贵司均予以拒绝。贵司已违反合同第4.11条的约定。由于贵司至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交验施工界面等违约行为,导致现场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纠纷该情况,我司提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件7日内,组织先关方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和定位点,交验土建预埋件或土建基础加固工作,并将交验内容书面签字盖章。3.我司已配合贵司加固单位完成采光顶屋面预埋工作,涉及预埋钢板20吨;2020年8月16日已运达工地4#采光顶主钢构成品梁柱钢构件约210吨,2020年8月26日由我司委托南通丹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代为定制450*250*10主梁等190吨。以上合计约420吨。根据合同价格估价450万元。以上材料款、工厂加工费及劳务工资急需支付;由于贵司原因现无法施工吊装,提请贵司收到本函件7日内支付本款项。我司收款后将上述钢构件构件向贵司移交,由贵司保管,待贵司工地现场满足施工吊装运输条件后我司在增派工人进行采光顶钢构吊装施工。逾期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均在贵司,我司将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2020年10月17日,被告万嘉公司收到该函件。2020年10月30日,被告万嘉公司针对原告苏驰公司的上述函件,回复如下:“二、钢结构穹顶部分①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施工顺序及合同约定,双方就先行施工C1部位后施工A1部位进行确认。贵司于2019年9月17日提交钢连廊及幕墙工程C1部位工程款材料定金发票(21万元)给我司,我司经核实发票无误后于2019年9月23日支付已开具发票款项和金额21万元整,但款项支付后8个月贵司迟迟未安排材料进场;贵司虽于2019年10月22日开具钢结构及幕墙A1部分材料款发票71.8万元整给我司,但基于我司第一笔款项支付后,贵司长时间未按合同约定、无材料进场情况的实际情况,我司多次安排人员到贵司厂房生产现场实地考察,直至2020年5月份贵司才确认开始分批加工我司项目C1部位材料、构件,故我司基于对贵司的信任于2020年5月18日支付贵司钢结构及幕墙A1部分材料定金款71.8万元给贵司,便于贵司有序生产、制作A1部位材料、进场施工,但直至2020年6月贵司才将C1部位少量材料进场,此种配合度和贵司函件所诉‘积极推进合同履行’严重不符!②关于穹顶的施工顺序我司2020年5月17日在贵司会议室已与贵司商定一致,第一批施工区域预埋件早已于2020年春节前施工完成,该区域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但贵司至今却仍以各种借口故意延误工期、推诿、拖拉,实属不诚信履约的表现!③根据合同第10.1:A1、风情街采光顶中钢结构工程,付款节点第②条约定,‘乙方将上述主要构件运达现场(数量不少于400T),开始正常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的30%,即718万*30%=215.4万元’。经我司现场核查统计,贵司现场钢结构穹顶施工工程钢构件材料仅为193吨,不足200吨,且未提供相关全套检验合格资料,目前贵司未达到上述付款条件,且故意延误工期,拒不履行合同,请贵司根据合同约定,待具备合同约定付款前提下提报我司核对,便于我司按合同约定审核、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另请贵司自行安排人员看护,按规范要求及现场情况有序堆放,我司无材料保管义务”。
另查明,2019年7月24日,原告苏驰公司向被告万嘉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9年9月9日,原告苏驰公司向被告万嘉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转为案涉工程的履约保证金。2019年9月23日,原告苏驰公司收到工程款21万元(钢结构连廊的预付款);2020年5月18日,原告苏驰公司收到工程款71.8万元(采光顶的预付款);2020年8月11日,原告苏驰公司收到工程款60.5075万元(钢结构连廊材料到场时的付款)。
再查明,原告苏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开合屋顶、自动天窗、金属门窗、遮阳百叶帘、LED及光电幕墙的生产安装;开合屋顶与天窗驱动控制设备、消防排烟窗控制设备、消防电动开窗机、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自动门窗设备、智能门锁、立体停车设备、智能家具的生产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原告苏驰公司与被告万嘉公司签订的《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应当为合法有效。原告苏驰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中A、B部分的工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无效,但根据被告万嘉公司提交的万佳城市广场总平面规划图可以看出规划图纸中已经包含了采光顶,且该总平面规划图上加盖了盐城市大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公章,同时原告苏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工程需要办理独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院对原告苏驰公司主张的确认案涉《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关于风情街采光穹顶钢结构、玻璃幕墙工程及附属的机电设备(即合同3.1.2条A、B部分)的合同无效,被告万嘉公司赔偿原告苏驰公司损失2351733.5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钢结构连廊的工程款,原告苏驰公司应当完成的钢结构连廊为14个,但实际完成的钢结构连廊为13个,目前已完工的13个钢结构连廊已经监理机构检测为合格,双方对于未完工的第14个钢结构连廊的工程款一致确认为85960.05元,故钢结构连廊的总工程款应为2014039.95元(2100000元-85960.05元)。根据案涉《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钢连廊(含连廊幕墙)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万嘉公司向原告苏驰公司支付至暂定总价的80%。虽然案涉钢结构连廊尚未经过完工验收,但原告苏驰公司已经交付给被告万嘉公司,且被告万嘉公司亦认可第14个钢结构连廊未能施工的原因在于其他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将其所依附的建筑完工,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万嘉公司应当向原告苏驰公司支付钢结构连廊工程款的80%即1611231.96元(2014039.95元×80%),扣除已经支付的钢结构连廊工程款815075元(210000元+605075元),被告万嘉公司应向原告苏驰公司支付工程款796156.96元。
关于履约保证金20万元,《大丰万佳城市广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在通过验收后10日无息退还,但案涉工程尚未通过验收,故原告苏驰公司要求被告万嘉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6156.96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40元,由原告南通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978元,由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62元,被告江苏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1762元汇缴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5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