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财保19号
申请人: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忠。
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吴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迁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宿迁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申请人宿迁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宿迁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买卖、抵押、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雪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