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汇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4民初2737号

原告: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2XNYAE7X。

法定代表人:张德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海燕,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贤,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66243849D。

法定代表人:岑吴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万汇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瑞思国际**801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88596N。

法定代表人:王雪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汇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安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小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