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7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邳商初字第0616号
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侯安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乔。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由原告邳州市宏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宪勇
人民陪审员 宋 阳
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