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1515号
原告启东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士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启东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启东胜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力
书记员 袁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