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清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91民初26号
原告: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大洪村凯旋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娜,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清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管兴宏。
原告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清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670元,由原告启东益金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