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苏州德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368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德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峰,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沈照绪与被告苏州德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沈照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照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沈照绪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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