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方圆钢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苏州方圆钢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902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苏州方圆钢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州市震泽镇开发区109。
法定代表人:朱引根。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方圆钢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程隽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