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2621号
原告:无锡市宏光焊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8984031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坊前锡贤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方圆钢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07867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开发区109。
法定代表人:朱引根。
原告无锡市宏光焊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方圆钢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宏光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宏光焊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刘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