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82苏州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1382号之一
原告:***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66259269C。
法定代表人: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锦绣南园8幢丙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NNE1P4W。
法定代表人:黄信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常州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光前
人民陪审员  邓吴伟
人民陪审员  朱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卢晓文
书 记 员  童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