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61苏州祺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民初6361号

原告:***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宝带西路5001号1幢227室。

法定代表人:沈华,总经理。

被告人:常州市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锦绣南园8幢丙单元202室。

法人代表:黄信明。

原告***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退还司士营贰级建造师证书代理费用3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证书代理费用5个月的利息损失735元。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司士营缴纳的5个月社保费用合5904.47元。4、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车旅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9年04月24日商定,被告为原告推荐一名市政专业二级建造师证书(司士营),社保配合(即社保唯一),聘用期限为一年,费用为30000.00元整。原告分别于2019年04月29曰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00元整,2019年05月13日向被告支付尾款20000.00元整,共计30000.00元整。2019年07月25日原告收到住建局于2019年07月10日发布的第四批二级建造师存在多家社保的人员名单里有司士营,原告随后联系了被告,被告答应立即提供整改材料(其它单位的停保证明),后来8月份和9月份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司士营整改材料的事,被告每次都以各种理由说整改材料过几天提供,再后来原告联系被告,被告索性电话不接,短信也不回,有时电话关机,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的整改材料(其它单位的停保证明),导致该证书无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司士营贰级建造师证书代理费用,并赔偿由于被告的不付责任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信息、地址进行送达,并派工作人员至天宁区锦绣南园8幢丙单元202室查找,但相关材料无人签收,天宁区锦绣南园8幢丙单元202室未发现被告的相关信息、办公场所等。本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被告在常州市天宁区有实际办事机构的地址或经营场所等,但原告未能提供。因此,常州市信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常州市天宁区是否存在并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光 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凌 琎 琎

书 记 员 周陈幸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