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02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城菀坪社区同芯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7849740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东阳市南马镇南湖村8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1117585X。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02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工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暂无法处置。
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并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1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