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8号
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滨湖新城菀坪社区同芯村8组。
法定代表人:于永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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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潘景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聂艺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