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2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5525.22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0555元,合计826080.22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0)苏0505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0505执2488号,本院已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本院(2020)苏0505执2488号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立案执行后重复向法院立案执行,系权利滥用,故对于申请执行人第二次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就(2020)苏0505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二次执行申请。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魏 微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