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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268号
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武江区滨湖新城菀坪社区同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49740137。
法定代表人:于永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飞余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雷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