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9688号
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滨湖新城菀坪社区同芯村8组。
法定代表人:于永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明,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翼彪,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250元,由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