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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351号
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龙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9号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理费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苏州同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员***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