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佰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岱执民字第270-2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明。
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舟岱民初字39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尚需支付案款419853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因经营严重亏损,负债率较多,暂无履行能力,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项要求分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1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