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佰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0056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徐家浜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原告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的(2012)***商调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结欠原告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93698元,原告自愿放弃3698元,余款90000元,被告于2012年8月底前支付10000元,于2012年11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3年2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3年5月底前支付20000元,于2013年8月底前支付20000元;若被告***未按期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余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3年8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罗志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多方查找无果。另,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家中有父母、儿子,本人已经不家中居住。现被执行人***家里在村中只有一套宅基地房屋,其名下无大额银行账户存款,无登记商品房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轿车依法采取查封措施,限制其过户转让,但由于无法查找到该车辆,故无法变现偿债。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的具体情况并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及时提供有效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调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吴一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