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象执委字第89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江市佰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归还借款本金382394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35元。2014年1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2394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3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甬象执委字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代理审判员黄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